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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北医药学院、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关于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及资助管理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教育厅《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以及省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18-2019年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拨付工作的函》的要求,为更全面掌握我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有效度过生活难关,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认定条件

第二条 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在校学生(免收学费专业、定向培养学生或委托培养学生不作为认定对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与生活费用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籍贯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期间学习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五)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2、两门及以上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处于休学或者保留入学资格状态;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6、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资助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少数民族辅导员协助认定、评审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认定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一等资助金、二等资助金、三等资助金。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表现优异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一等资助金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孤儿、低保、精准扶贫、残疾家庭;

2、直系亲属患重疾,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3、获上一学年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不包括学习进步奖等单项奖学金);

4、政治思想觉悟高,获批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发表民族团结相关作品并形成社会影响力的。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挑战杯等项目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二等资助金的参考条件:

1、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2、参与暑期社会实践获校级及以上奖励的;

3、参加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获校级及以上奖励的;

4、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奖励的;

(三)能完全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三等资助金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新疆籍家庭困难学生资助申请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首次申请认定的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如实填写《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材料。

2、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低保家庭、残疾证、精准扶贫、烈士子女材料等),资助奖励、荣誉证书、等级证书等相应材料。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材料。

(二)学院收集申请 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收集学生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辅导员核实后,经过辅导员和学院签字盖章,再将纸质与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学生姓名建立文件夹,一人一档。

(三)定档与审核 根据各二级学院收集的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与少数民族辅导员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确定各档次名额及资助金额。对评审结果予以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一并建档立库。

(四)动态管理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每年一次认定的动态管理”制度。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有变动,应及时联系少数民族辅导员并将变动结果书面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纳入学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进行管理。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根据《关于做好2018-2019年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拨付工作的函》要求,资助金的95%用于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直接补贴;5%由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内地新疆籍学生学习、生活、开展活动等补助支出。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的通知将资助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 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可暂停资助金的发放;暂停发放的资助资金由财务处在每一学年结束后,集中转至下一学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对该资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有资助金。

第十二条 资助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防止滥发滥用,又要保证困难学生享受到此项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资助金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设监督与投诉电话:0719-8891092。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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