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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为更全面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贫困生认定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认定与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级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三章认定对象与认定标准
第五条认定对象包括以下四类: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认定标准分为特困、贫困、一般贫困三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特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或(二)类的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贫困。符合办法第五条(三)类的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贫困。
(四)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
1、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明显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3、有不良消费习惯,经教育不改者;
4、可以申请贷款而拒绝贷款的;
5、在填写的资助认定申请表或提供的家庭状况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基础上,通过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过程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以往已纳入贫困生数据库学生每年均需重新认定。新生认定集中在秋季学期开学时,老生认定各学院可结合实际适当提前。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学院应做好登记(见附件2、附件3),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2.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或(二)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三)和(四)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签订《信息真实承诺书》。
(二)组织认定。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和(二)类规定的学生,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三)和(四)类规定的学生,按照我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及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由辅导员牵头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学院贫困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三)结果公示。学校、学院和班级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四)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建档备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认定谈话
第九条 新生报到后,各学院要组织辅导员、班主任与每名新生开展“首次谈话”并做好记录,谈话过程中以学生介绍家里的情况为主。
辅导员、班主任要从关爱、帮助和信任学生的角度,耐心倾听和交流,对学生给予充分的正面支持和鼓励,同时也应明确要求学生守法诚信。
第十条学校评定工作结束以及助学金发放后,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应组织与学生进行“二次谈话”,了解学生近来的经济情况和学习生活适应情况,告知学生所获助学金的名称、额度、来源,安排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感恩励志活动,鼓励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艰苦奋斗和自立自强的意识,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关爱,力所能及传承爱心,帮助他人。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对认定的材料、评议记录、公示情况做好归档工作,并实时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学籍发生异动的困难学生,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班级认定工作要认真细致。通过谈话、消费情况调查、查阅《认定表》和困难证明、征求同学代表意见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学生的基本经济情况。评定过程要和谐有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期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设监督与投诉电话:0719-8891092。
附件1: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
附件2:自愿放弃贫困生认定确认函
附件3:精准扶贫对象学生自愿放弃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确认函(精准扶贫对象学生若放弃需同时签写附件2、附件3)
附件4:信息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