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执招”的要求,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学校代码为13250。
第三条 学校为湖北民族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科门类: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经济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五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恩施市龙洞河路,邮编:445000。
第七条 学校与湖北民族大学校园主校区相连,教学资源共享,在校生11000余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三)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规范地组织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
(七)协助有关省招办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所有招生专业(除国家及各省有少数民族优录政策的专业之外)均不受男女比例和民族限制,即汉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享有同等的报考录取权利,对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省招办规定的优录政策录取。
第十条 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十二条 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考生所报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身体受限或单科成绩受限者除外)。
第十三条 坚持优录原则,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优录政策执行。录取进入专业时,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总分相等或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按教育部规定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所有艺术专业文理兼收。各省统考所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其他各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我校认可相应省招办所指定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
湖北省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投档;舞蹈学、舞蹈表演: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投档,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分数高的优先投档(文化分数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根据投档情况择优录取。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外省考生,我校承认当地艺术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规则按照所在省(区)艺术类招生录取的有关政策执行。若各省艺术类录取规则不明确,则按照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以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投档。美术与设计学类、广播编导类、音乐学: [(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40%+专业统考成绩×60%]×2=综合分;舞蹈学、舞蹈表演: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投档,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分数高的优先投档(文化分数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根据投档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录取原则:所有体育专业文理兼收。各省统考所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录取规则按照所在省(区)体育类招生录取的有关政策执行。若各省体育类录取规则不明确,则按照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综合分,根据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班招生录取根据2020年国家及湖北省下达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凡按志愿录取或征求意见后本人同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换录、不退档、不转学。
第四章 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八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針,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促进学风、班风和校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资助政策。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徳、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发放,奖励标准毎人毎年5000元。
(三)学校奖学金:分别为一、二、三等三个等级。
1、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2%以内,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发放相应放奖学金。
2、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8%以内,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发放相应放奖学金。
3、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10%以内,授予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发放相应放奖学金。
(四)专项奖学金:鼓励在校生求学继续深造,设立专项奖学金,对应届考上“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应届考上普通专升本的优秀毕业生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有以“奖、贷、减、免、勤、资、补”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政策,采取积极争取社会援助和捐资助学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一)国家助学金: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核定的国家助学奖名额发放, 资助标准分为3个层次: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 每生每年2200元。
(二)勤工助学岗位: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有效资助途径,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费减免政策:对一定比例的特困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学费减免。
第五章 对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帮扶
第二十条 为积极响应各级政府号召,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体现学校对一线医务人员的致敬和关爱。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对受疫情影响的学生开展帮扶行动。
第二十一条 帮扶对象
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校生和2020级新生)
第二十二条 资格认定。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出具一线医务人员证明盖章,然后由县级及以上卫健部门证明盖章,并按照国家或各省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帮扶措施
(一)2020级新生
对我校2020年录取的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从关爱补贴、专业选择、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面进行帮扶。具体政策如下:
1.对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殉职的全国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被我校录取的,大学期间,每年发放关爱补贴10000元/人;
2.自2020年增加天津为录取省份,对天津援恩施医疗队的子女,在3年内被我校录取的,入学时发放关爱补贴10000元/人;
3.对除天津之外援鄂医疗队及湖北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被我校录取的,入学时发放关爱补贴5000元/人;
4.如果湖北省教育厅为我校安排专项招生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的单列计划,给单列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发放关爱补贴5000元/人;
5.对全国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被我校录取的本科、专科学生,可根据考生意愿在同批次优先调整专业;
6.对全国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入学后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各类奖助学金。
(二)在校学生
对我校在校生中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从关爱补贴、政府政策性补贴、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就业服务等方面进行帮扶。具体政策如下:
1.对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殉职的全国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在校期间剩余学年每年发放关爱补贴10000元/人;
2.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从2020-2021学年起,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各类奖助学金;
3.为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性补贴政策;
4.对2020年毕业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优先提供“一对一”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收取说明:各专业学费是依据国家收费政策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确定,专业类别不同,学费不同。代收费项目按湖北省关于高校代收费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部门: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18-8438998(兼传真);0718-8965960;18672056767;15272222225;
第二十七条 招生信息咨询:
①本校网址:http://www.hbmykjxy.com
②网上答疑:http://www.hbmykjxy.com/zsw
③ E-mail:kjxyzb@163.com
④咨询QQ:4008813250
⑤官方微博:https://weibo.com/u/6129064277
⑥官方微信公众号: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