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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皖江工学院
二、学历层次:全日制本科
三、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四、办学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霍里山大道333号
马鞍山市郑蒲港区河海中路666号
五、录取规则及要求
1.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择优录取。我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相关省份要求的范围执行。
3.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类)”投档的,以实际投档到各专业(类)的考生数予以录取;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的,同一专业组内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考生专业调剂范围仅限在其所进档的“院校专业组”内。
4.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采用“综合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报考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专业的考生,色弱、色盲者不予录取。
5.录取时考生同分比较规则如下:
①普通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外语单科成绩、再选科目总分依次排序。
②艺术类考生投档综合分同分则按专业成绩总分排序,专业成绩总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6.我校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修读大学英语类课程,并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应水平。
7.学校认可相关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加分。
8.身体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颁发证书
本科学生学业合格者由“皖江工学院”具印颁发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皖江工学院”学士学位。
七、收费标准
我校本科收费按照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收费项目 | 专业 | 收费标准(元/生/学年) | 收费依据 |
学费 | 水利水电工程 | 23000 | 根据我校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处备案文件《皖江工学院关于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备案的报告》皖工校政〔2024〕18号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23000 |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23000 | ||
水务工程 | 23000 |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23000 | ||
土木工程 | 23000 |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 23000 | ||
测绘工程 | 23000 | ||
地质工程 | 23000 | ||
交通工程 | 23000 | ||
安全工程 | 23000 | ||
工程管理 | 23000 | ||
工程造价 | 23000 | ||
地理空间信息工程 | 23000 |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23000 | ||
通信工程 | 23000 | ||
自动化 | 23000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23000 | ||
人工智能 | 23000 | ||
机械工程 | 23000 | ||
车辆工程 | 23000 | ||
汽车服务工程 | 23000 |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23000 | ||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 23000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20000 | ||
会计学 | 20000 | ||
财务管理 | 20000 |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20000 | ||
人力资源管理 | 20000 | ||
健康服务与管理 | 20000 | ||
酒店管理 | 20000 | ||
环境设计 | 24800 | ||
数字媒体艺术 | 24800 | ||
产品设计 | 24800 | ||
住宿费 | 6人间 1800 | ||
4人间 2300 |
八、奖助措施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不断健全完善“奖、助、贷、勤、补、免”和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的助学体系,全面服务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奖助面在30%以上。
九、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皖江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5-5228888 0555-5222222 0555-5220178
传真:0555-5222666
十、附则
1.本章程公开向社会发布,对于各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2.本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3.本章程由皖江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