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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了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班级或专业年级排名前1/2;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三、名额分配、奖励标准及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院的名额指标进行,按照学院人数进行分配,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校计财处按教育部审批方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院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要求,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专业结构等因素测算名额分配到各系部;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
3.系部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附学生基本情况介绍)在全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审核;
4.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上报的建议名单统一进行审核,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全院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我院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及表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发放期间,生活铺张浪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得资格。
六、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