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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资助项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文件精神。学院制定《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处
2017年5月24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是坚持党中央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资助工作,明确资助实施过程中的申请、评审、发放和监督程序,坚持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顺利完成各资助项目的实施,真正发挥好奖助学金的激励、助困和引导学生进步的作用,实现奖助工作鼓励先进、鼓励进步和资助育人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及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四)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各类资助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请见各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第三章 主要资助方式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给予学生以下资助方式:
(一)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三)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四)校内资助体系: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竞赛奖励;
(五)社会奖助学金: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建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班级四级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一)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资助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三)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秘书、全体辅导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系(部)的学生资助工作。
(四)以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做好资助评议工作。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第七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民主评议:班级(专业年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三)系(部)初审: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系(部)受奖助学生名单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部)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并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审定: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进行审定,并公示;
(六)资助发放: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分管校长确认,财务处审核,校长审批。以打卡方式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
第六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我校“奖、助、勤、贷、补、免”等政策措施;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负责不定期抽查各系(部)资助工作记录及档案;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要制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助工作,并留存档案备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困难情况复查,对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及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各系(部)要积极开展诚信、感恩、励志、成才、勤俭“五项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和学校义工等活动,培养学生“受助回报、获奖思进、传递爱心、服务社会、健康成才”的良好品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一)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不合格者;
(三)生活高消费,严重超过我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者;
(四)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取消受资助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