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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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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院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独立学院、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学工负责人、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人员配置时还应考虑宿舍间的平衡,所选学生代表应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公布,并在系部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名单要报学校资助中心备案,认定评议小组名单由各系部存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7〕56号)文件精神,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②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有少量经济来源的子女;

③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④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⑤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⑥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⑦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③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④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子女;

⑤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⑥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⑦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⑧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⑨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4.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资助:

①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②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③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④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⑤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⑥一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处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和《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并按规定时间交本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④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在申请认定学生所住寝室同学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系部审核

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各系部将审核通过的《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档)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将汇总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认困难结论,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工作部和各系部再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定结论各自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一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系部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情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审批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各系部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院和各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停发资助资金。所收回资金存入学校专设的贫困生基金,用于资助其他贫困学生。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部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院资助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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