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湘财教〔200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独立学院、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学校按上级下达的名额和计划等额申报。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集体荣誉感强;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同年级同专业成绩排名在前2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按要求达到英语等级和计算机等级标准;
5.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校级优秀团干以上荣誉;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水准,或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各学期成绩单)。
2.系部组织初评,各系部按《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稿)第四章第十条第2款进行评议,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各学院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纸制和电子文档)。
3.学生工作部根据学院初评推荐名单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务会研究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