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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汉口学院创建于2000年,2011年4月由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转设更名为汉口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学校国家代码11800,湖北招生代码C206,外省招生代码依照各省文件公布为准。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汉口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含艺术)、中职技能高考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各类学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关于高校各类学生招生的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学校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审核学校各类学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学校招生工作小组计划执行与工作落实情况。下设的汉口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工作日常议事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总体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面向社会公布。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预留计划根据各省(市、区)招生报考实际情况,经招生委员会讨论批准后进行调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考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无专业级差。总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其中历史/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物理/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其录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市、区)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规则按照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招生录取的有关政策执行。如所在省(市、区)无明确规定,则按照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50%的比例录取,计算方式为: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我校组织专业测试并发放专业合格证的省(市、区),考生须专业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总分同分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被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一律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类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100分。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采取网上录取方式,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已录取的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入学。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新生需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和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汉口学院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299号
联系电话:027—59410037 59410038 59410087 59410228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