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202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大庆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235)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好录取工作。
1.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执行教育部以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
2.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对于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他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依据分数作调剂录取;对于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3.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政策执行,考生须满足填报志愿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考生投档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的专业志愿次序进行录取,专业次序相同时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加数学之和、外语。
4.理工、文史专业录取办法: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即先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下述原则录取:
(1)按照单科成绩高低顺序依次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单科成绩顺序的,则按照其规定执行。否则,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的单科顺序执行;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的单科顺序执行)。
(2)若单科成绩顺序相同,则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录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以及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均按以下原则录取:按照省统考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文化课总成绩、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6.各省、自治区招生音乐表演(器乐)专业的乐器种类如下:
(1)黑龙江省招生的乐器种类:长笛、单簧管、大号。
(2)内蒙古自治区招生的乐器种类:单簧管、长笛、萨克斯、小号、圆号、次中音号、长号、大号、军鼓。
(3)湖南省招生的乐器种类:长笛、萨克斯、军鼓、定音鼓、马林巴琴。
(4)河南省招生的乐器种类:单簧管、长笛、萨克斯、小号、圆号、次中音号、长号、大号。
(5)甘肃省招生的乐器种类:单簧管、长笛、萨克斯、小号、圆号、长号、次中音号、大号。
7.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以及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均按以下原则录取:按照体育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后按文化课总成绩、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8.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一年级进行通识教育后,按照学生的成绩和意愿进行专业分流。
9.考生录取专业确定后,不予更换专业。
10.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1.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均不受限制。
12.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文件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jy.dqsy.net)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除国家奖励政策外,设立了学校奖学金和“铁人”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西路
邮政编码:163712
咨询电话:0459-5510088 5510288
网 址:http://zsjy.dqsy.net
电子信箱:zsjy@dqsy.net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十七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大庆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