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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标准、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四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奖励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
(一)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2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
(二)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无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无违纪行为,没有受到通报及以上处分。
(四)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卫生劳动,学生宿舍必须达标。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按时起床参加晨读、晨练活动以及晚自习。
(六)按学校管理规定及时注册。
(七)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本学期内没有不及格课程。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时间定在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由学生处在九月初,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各院(系)在校生人数下达各等级评奖指标,各院(系)将评选出的名单及学生成绩情况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无误后,行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名单向各院(系)下达奖金额,由各院(系)组织颁奖。
第七条 评选工作要求
(一)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评奖工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来认真评选。在评奖工作中,要坚持民主、公正、公平原则,增加透明度,认真核实学生的有关材料,拟评奖名单要予以公示,保证把表现好、成绩好的学生评选出来。
(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协调好评奖工作,坚持原则,加强检查审核,把好评选关,使这项工作能有序进行,公布的名单经得起公众的检验。
第八条 各院(系)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特点适当调整评选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6年9月开始实行,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