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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招生

宿州学院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宿州学院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宿州学院

二、办学层次:本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四、本科办学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教育园区

五、专科办学地址:宿州学院工程技术学院(安徽工程技术学校,宿州市浍水西路598号)

六、录取规则及要求

(一)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二)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三)录取规则。

1.除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调档比例为1:1。

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考生进档后,按照“专业清”原则分配专业,即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次序,按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再根据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依此类推。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在服从调剂的前提下,由学校根据需要调剂到其它有空缺计划的专业(艺体类不作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3.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录取原则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它专业没有外语语种限制,但进校后以英语科目安排教学。建议高考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我校,以免影响大学阶段的学习。

6.我校与美国卡斯尔顿大学合作举办的生物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的招生参照安徽省本科二批普通理工类录取规则,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具体招生情况参阅《宿州学院2021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简章》。

7.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8.艺术类录取规则:

艺术类招生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统考成绩;有统一投档、录取规则的,按生源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投档和录取规则执行。

安徽考生报考舞蹈表演专业时,须根据专业方向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相应模块的统考,体育舞蹈、健美操方向按“模块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舞蹈方向按“模块四”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在湖南省投放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批,参与平行组投档、录取,录取规则为文化、专业均达到湖南省划定的相应类别的控制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

在河南省投放的书法学专业,录取批次为艺术类本科A段,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七、学历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宿州学院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宿州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八、学费标准

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了“奖、助、勤、贷、减、免、补”七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学生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按照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咨询电话:0557-2871227。

十、其他须知

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等5个专业,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等4个专业,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2个专业,分别按照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地质类实施大类招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进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2.全日制普通专科专业与安徽工程技术学校联合培养,办学地点在宿州学院工程技术学院(安徽工程技术学校,宿州市浍水西路598号)。

3.考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十一、联系方式

校园网主页:http://www.ahszu.edu.cn/

招生网主页:http://www.ahszu.edu.cn/zs/

宿州学院工程技术学院网址:http://www.ahgcjs.com

咨询电话:

宿州学院招生就业处:0557-3685022、0557-2875361

宿州学院工程技术学院:0557-3652277

电子邮箱:szxyzjc@163.com

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szxyzsgz

十二、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与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相冲突,以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十三、本章程由宿州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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