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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学院奖助政策
奖学金设置
张家口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发展,根据《张家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种类和金额
一等奖学金,金额1500元/学年/人;
二等奖学金,金额1000元/学年/人;
三等奖学金,金额700元/学年/人;
单项奖学金,金额400~600元/学年/人。
第三条 评定范围
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一年级学生不参评)。
第四条 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2%;
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5%;
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10%;
单项奖学金按实际获奖学生人数计算。
第五条 评定条件
奖学金获得者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1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2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30%。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科研与创新奖和校园文明奖,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比较优秀的学生。
学年内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单项奖学金(省级奖400元,国家级奖600元):
1.学业优秀奖:获省级、国家级学习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以上的;
2.科研与创新奖:获省级以上发明专利、省级以上学术和科研论文(第一作者)、科技创作三等奖(含)以上的;
3.社会工作优秀奖:担任校、二级学院学生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对学校校风、学风建设有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4.文体活动优秀奖: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前六名(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的;
5.社会实践优秀奖: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教学服务等活动,对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的;
6.校园文明奖: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社会公德、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品德高尚,深得同学和社会公众赞扬,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媒体报道)的。
(三)学生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奖学金:
1. 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2.有单科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3. 恶意欠缴学费的;
第六条 评定方法
奖学金评定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新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评定。评定采取个人总结、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小组评议计算综合测评得分,然后按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根据评选条件和应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人数及等级。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各班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按学校综合测评办法对每名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每学期结束后进行总结、公示。
(二)新学年开始第二周,各二级学院按照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安排具体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产生获奖名单后在全二级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和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审批确定,结果在全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后产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发放办法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具体手续由财务处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张家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资助管理、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落实上级资助政策,宣传有关资助政策文件精神;
2.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