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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武汉音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的原则,采取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院)评定和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审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六条 系(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相关行政人员、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党员、寝室长等不少于班级总人数20%的学生代表(不包含申请认定的学生)担任成员,负责对班级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参照生源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人员组成、成员健康状况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及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定档。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及艰苦边远地区学生;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突遭不幸(如遭遇自然灾害、患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

4、家庭缺乏劳动力,经济收入少且无资助;

5、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应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如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

1、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城镇低保户或特困户,提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和发放当年补贴的造册登记表复印件;

3、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份(新生10月份)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系(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在向录取的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

第十四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收集《调查表》和《武汉音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照学院部署,启动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和《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办法第三章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评议意见,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系(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初步结果。如出现异议,应要求班级民主评议小组重新评议,并做好更正或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七条 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公布有效反馈方式和方法,若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工处提请复议,学工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答复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为最终答复。

第十八条 各系(院)应按照《调查表》和《申请表》,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学工处负责汇总和复核各系(院)送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确定,确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库,作为各项资助工作开展的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效期为一年,从公示结束之日起计算,到期后重新认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

1、平时生活不节俭,有穿高档服装、使用高档化妆品、佩戴贵重首饰、经常出入网吧和酒吧等场所的行为;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无特殊情况,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5、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困难资助期间,不履行下列义务,学校可以取消其认定资格: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2、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3、拒不参加学校和系(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工处和系(院)认定工作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

等方式,不定期地、随机核实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认定,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工处将各系(院)的认定工作情况纳入辅导员考核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 可根据本办法,结合系(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工作中应注重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音乐学院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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