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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培养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武汉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武音院字[2006]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设立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的项目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分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综合奖学金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设实践创新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和综合创新奖学金。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由武汉音乐学院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好的学生,奖励标准为:一等奖4000元/人、二等奖3000元/人、三等奖2000元/人。
(四)单项奖学金由武汉音乐学院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实践创新奖学金奖励在艺术表演比赛中获奖或在创作方面有突出成果的学生,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专业学术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中发表论文(作品)的学生,综合创新奖学金奖励在校外高规格文体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
奖励标准如下:
1、实践创新奖学金:
A1类(由文化部、教育部等国家政府部门、中国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等一级行业协会以及中央电视台等国家主流媒体主办的全国高规格专业赛事,如金钟奖、文华奖、荷花奖、CCTV系列大赛等):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1000元。
A2类(由省级政府部门与一级行业协会联合主办的全国性专业赛事):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优秀奖800元。
A3类(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举办或联合主办、三所以上音乐学院联合主办,且A1、A2项中未涵盖的专业及音乐教育专业等全国性综合赛事):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优秀奖500元。
A4类(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与行业协会等主办的省级地方性专业赛事):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300元。
A5类(由武汉音乐学院主办的各类专业比赛):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B1类:在国家级或业内公认有影响的地方出版社出版原创作品乐谱集(一等奖,奖金4000元/集),改编作品(二等奖,奖金3000元/集);在《音乐创作》发表作品(三等奖,奖金2000元/首);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作品(优秀奖,奖金1000元/首)。
B2类:在国家大剧院、上海大剧院等全国知名演出场所或中央电视台首演作品(一等奖,奖金2000元/首);在琴台音乐厅、湖北剧院等省级重要演出场所或省级电视台首演作品(二等奖,奖金1000元/首)。
B3类:在全国性创作专业比赛中获奖(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300元)。
2、学术创新奖学金: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篇幅不少于3千字的专业论文(一等奖,奖金3000元/篇)。
(2)在一般性音乐(舞蹈)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篇幅不少于3千字专业论文(二等奖,奖金2000元/篇)。
(3)参加全国性学术团体、学术机构主持召开的超过五省、市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并被收入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的学术论文(三等奖,奖金1000元/篇)。
(4)在综合性学术期刊音乐(舞蹈)专业栏目中发表篇幅不少于3千字的专业论文(优秀奖,奖金800元/篇)。
3、综合创新奖学金:
由厅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文化、体育等非音乐与舞蹈专业类比赛(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300元)。
(五)单项奖学金获奖者如为2人以上的小组或集体,每增加1人增加相应等次奖金10%,达到或超过12人增加相应等次奖金一倍。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热爱集体,互助友爱,举止文明;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上学年度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上学年度无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前3%以内。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特别突出成绩的,综合素质测评排名须位于前15%以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上学年度无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前20%以内。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上学年度无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品德单项测评不低于20分,综合能力单项测评不低于12分,且总评排名达到以下要求:
1、一等奖学金:位于班级前3%以内;
2、二等奖学金:位于班级前8%以内;
3、三等奖学金:位于班级前15%以内。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上学年内获得的各类成果达到第五条第四款中规定的项目要求标准。
第九条 在校期间已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评本项目。同一学年内,已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设立的学生奖学金,由学校与捐助方共同协商制定评选办法并予以实施。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每学年评选一次,在综合素质测评完成后进行。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按照上级规定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各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班级测评小组分别承担学生奖学金评审组、班级评议小组的工作,负责本系(院)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音乐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获奖证书、成绩单等证明材料。经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将符合评选条件的名单和材料报系(院)奖学金评审组。
(二)系(院)初评。系(院)评审组按照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系(院)推荐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会同艺术实践处、科研处、公共基础课部等有关部门对全部奖项进行审核汇总,拟定获奖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名单报学院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七条 奖学金是兼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学院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由计财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所设奖学金的评选与表彰奖励由学院与出资方协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武汉音乐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