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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名额与标准
依据当年上级文件下达的名额和标准。
三、评选必备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向上,成绩优良。
(二)特殊条件
1、凡上一学年获校特等奖学金,或连续两年获校一等奖学金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凡上一学年获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3、凡上一学年获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者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4、凡列入校贫困生信息库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品学兼优者优先考虑。
四、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家及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小组。
五、评审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各项奖、助学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公平公正原则:遵循政策,严格程序,阳光操作,杜绝徇私舞弊。
(三)统筹兼顾原则:为提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每生每学年实际获得各类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获得资助金额超过的情况除外,临时伙食补贴和困难补助不作累计)。同一学年内,获得各级奖学金的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最高级别奖金,其他级别的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其奖金。
(四)公开透明原则:各学院推荐名单要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审核确定名单要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五)鼓励捐赠原则:鼓励受助学生关爱他人,以各种捐赠方式帮扶其他贫困学生。
六、评审程序
(一)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所下达指标,按照各学院学生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名额。
(二)各学院组织本院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个人申请。
(三)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候选推荐名单。
(四)评审办公室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报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七、发放及管理
(一)省划拨资金到帐后,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学生名单造册并通知计财处发放。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颁发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
(二)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学籍发生异动,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因其它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则停发。
(三)对取消受助资格出现的空缺,相关学院务必在7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进行评审增补,并将结果书面报评审办公室。
八、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