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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鼓励我院统招的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类别、评定比例及标准如下:
1. 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占学生总数的1%,标准为6000元/人/学年)
2.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占学生总数的5%,标准为4000元/人/学年)
3.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占学生总数的10%,标准为2000元/人/学年)
4. 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占学生总数的15%,标准为1000元/人/学年)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办法
(一)评定奖学金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2.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3.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4. 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劳动任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二)评定奖学金办法:
1.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要按学生学年综合考评总成绩的顺序以班为单位排出名次,再按下达的比倒确定奖学金的等级名单,并在所在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般在学生入学第二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定,发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三)并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公开表彰并记人本人档案。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 有一门功课低于65分者;
3. 考试、考查作弊者;
4. 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或旷操10次以上者;
5. 私自校外租房住宿者;
6. 一学年内三次以上旷课者;
7. 一学年内三次以上无故夜不归宿者;
8. 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9. 未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及集体活动者。
10. 每学年(学期)开学两周内不交纳学费者(经认定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例外)。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下达比例均以本系学生总数为基数。
第五条 附中学生奖学金可参照《附中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由研究生部参照我院《研究生奖学金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