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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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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条例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努力成才,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与理论素质、实践创新能力与文化素质、身心素质等四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评出各种奖学金获得者,并发给相应的奖学金。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的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校内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是学校为鼓励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而设立的一种校内奖学金。在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按积分高低、按照比例评选。经学院和学校两级审核批准后相应发给一、二、三等综合奖学金。

2.单项优秀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是学校为表彰在单项素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共分五项:智育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科技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学金;文体活动成绩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奖学金。

3.砺志奖学金:砺志奖学金是由学校向家庭经济困难而又勤奋学习的贫困学生专门设立的奖学金。

(三)社会专项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是由热心支持我校教育事业的校外企业、行业、协会、基金会或个人对全日制在校学生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标准及发放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具体名额以国家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获奖比例约占在校生人数的3%,具体名额以国家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二)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1200元/年•生

二等奖:800元/年•生

三等奖:500元/年•生

(三)单项优秀奖学金:200元/生•项。

(四)砺志奖学金:500元/年•生。

(五)新生奖学金:

2013年新生奖学金奖励办法如下,陕西省:

a.文史、理工类各前3名, 10000元/生;

b.文史、理工类各4-50名, 3000元/生;

c.理工类51-200名, 1000元/生;

d.院校志愿A志愿报考我校者, 1000元/生(与上述奖励可重复获得)。

其他省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生。

a.二批本科专业录取新生高于当地一批本科控制线;

b.在第一批本科报考我校。

(六)社会专项奖助学金:

1.桑麻奖学金:

特等奖:10000元/年•生,评选3名。

一等奖:4000元/年•生,评选5名。

二等奖:3000元/年•生,评选12名。

三等奖:2000元/年•生,评选25名。

2.纺织之光奖学金:6000元/年•生,评选15名。

3.如意奖学金:2000元/年•生,评选50名。

4.柳棉奖学金:400元/年•生,评选4名。

5.香港福田实业奖学金:2500元/年•生,评选10名。

6.香港福田实业助学金:2500元/年•生,评选10名。

7.理士奖学金:3800元/年•生,评选10名。

8.顺丰奖学金:共计奖励10000元/年。

9.天然奖学金:

特等奖:5000元/年•生,评选1名。

一等奖:2500元/年•生,评选2名。

二等奖1000元/年•生,评选6名。

10.天然助学金:1000元/年•生,不分等级评选10名。

11.德美化工奖学金:1000元/年•生,评选10名。

12.德美化工助学金:1000元/年•生,评选10名。

13.维珍妮奖学金:本科生:3000元/年•生,评选30名;研究生:5000元/年•生,评选3名。

14.乌斯特奖学金(乌斯特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提供)

特等奖:8000元/年•生 评选2名

一等奖:5000元/年•生 评选4名

二等奖:3000元/年•生 评选11名

15. 新兴就业助学金:5000元/年•生,评选4名。

16.洁丽雅奖学金:共计奖励50000元/年。

17.百思特立诺联合奖学金:1000元/年•生,评选19名。

18.安东尼奖学金:1500元/年•生,评选55名。

19.安东尼助学金:15000元/年•生,评选4名。

20.凤凰庄奖学金:2000元/年•生,评选25名。

21.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

一年级:4000元/年•生。

二年级:2000元/年•生。

三、四年级:2000元/年•生。

资助人数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22.“精进”基金大学生助学金:5000元/年•生。资助人数以精进基金会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23.康贝科技励志助学金:2500元/年•生,资助8名。

24.天建华邦助学金:1500元/年•生,资助19名。

25.影儿时尚助学金:3000元/年•生,资助33名。

以上各项社会奖助学金按提供单位协议执行。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各类学生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2.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3.学习勤奋,严谨认真,成绩优良,评比学年内没有考试不及格现象(单项优秀奖学金不受此限制)。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6.评比学年内未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各类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

学生申请各类奖学金,除要具备基本评选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各项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

1.综合素质奖学金:

综合素质测评的四个方面的成绩应达到4B以上。

2.单项优秀奖学金:

单项素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砺志奖学金:

各门课程均须考试及格,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抽烟、喝酒现象。

4.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4A;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5.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4B(含4B)以上;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新生奖学金:为了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获得更优质的生源,经学校研究决定,2013年新生奖学金奖励办法如下:

(1)陕西省:理工、文史类本科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新生,奖励标准如下:

a.文史、理工类各前3名, 10000元/生;

b.文史、理工类各4-50名, 3000元/生;

c.理工类51-200名, 1000元/生;

d.院校志愿A志愿报考我校者, 1000元/生(与上述奖励可重复获得)。

(2)其他省份:理工、文史类本科专业第一志愿报考(平行志愿要求为A志愿)我校并被录取的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生。

a.二批本科专业录取新生高于当地一批本科控制线;

b.在第一批本科报考我校。

(3)新生奖学金的评选及细则解释权归西安工程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

7.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学期均在班级前五名。

(2)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称号者。

(3)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和突出成就者。

(4)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以上条件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一)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部等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选小组,由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评选小组成员包括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类学生奖学金的日常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

(二)评审程序

1.申请单项优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于当年10月份根据学校整体安排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类奖学金的评审由各学院初审,经公示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2.各类奖学金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张榜公示。没有异议后进行表彰。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发放中的若干规定

(一)凡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因考试作弊等原因受到学校学籍处理者,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其按月发放的奖学金。若是国家奖学金及社会奖学金获得者,则要退回所发奖学金,并补交减免的学费。

(二)退学、休学、停学及自费出国留学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次月起停发奖学金。

(三)综合素质奖学金与砺志奖学金之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社会专项奖学金之间、各种社会专项奖学金之间原则上不可以兼得。

(四)综合素质奖学金、砺志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按月发放(全年奖学金按10个月平均发放)。单项优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发放。

第七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八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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