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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学生奖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4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白云山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邮政编码:510420

大学城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178号;邮政编码:5100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审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特殊类招生办法、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和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广东省为本科批次其他省(区、市)的录取批次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保送生的相关招生工作详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4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或文科类、物理类或理科类),艺体类(含播音与主持类、音乐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相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或文科类、物理类或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相关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对考生投档总分有排位的省(区、市),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对考生投档总分无排位或无排位分的省(区、市),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该省(区、市)相关规定,参考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该省(区、市)无相关规定,则按以下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的术科省级统考并合格,在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按如下原则进行专业分档录取:

在考生的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翻译专业部分计划为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则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主要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相关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当地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招生省份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本科生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参见相关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学生奖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学生奖助措施:

⒈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⒉ 困难补助、缓交学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临时出现困难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或缓交学费。

⒊ 奖、助学金:国家财政拨款在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董事单位、校友等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机构、个人在学校设立社会奖、助学金;学校通过自有资金设立本科生学生奖学金、出国(境)学习奖助学金、新生专项资助金。其中,申请助学金(资助金)的学生需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⒋ 勤工助学:学校建立了一系列学生自主经营管理的勤工助学和创业实践基地,每年可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6204310

    真:020-36207054

电子邮箱:zsb@gdufs.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ufs.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dufs.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监督及申诉方式

监督电话:020-36207065

020-36206359(高考录取期间)

    真:020-36207367

电子邮箱:gwjjjc@gdufs.edu.cn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相关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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