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每一个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合理标准。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应分别成立学院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学生辅导员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同时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认定工作。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等级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工作。
1.无稳定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烈士或优抚家庭的子女。
3.父母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子女。
4.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农村特困户子女;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5.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
6.家庭有两名或以上学生就读于高中或以上年级,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7.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且单亲父(母)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8.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等情况综合评议。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两个等级:
1.特别贫困学生,简称特困生: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孤儿;父母一方死亡且另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父母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家庭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学生。
2.一般贫困学生,简称贫困生: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学生;家庭享受低保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
1.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报到注册者。
2.申请并批准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各类实验班的学生。
4.其它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者。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与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入学后第一学期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新生)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表格交所在学院。
2.学院评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参考同学的意见,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3.公示。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后报资助管理中心。
4.建档。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确认后,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其他年级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由学院进行审核确认。
如果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则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交《调查表》和《申请表》,由学院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对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或本人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特事特办,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认定。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提升的学生,也应及时做出调整,降低或取消认定等级。
第十九条 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及说明,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