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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科大党学[2017]11号)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来源
(一)从每年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用于设立学校奖学基金;
(二)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学生的奖励基金;
(三)由国家专项设置的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含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下同);
(二)单项奖学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发放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年级专业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评定小组由年级辅导员老师、各班班主任、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普通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
(二)根据综合测评结果,按年级同一专业为单位进行排队,并根据各等级比例规定,由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拟获学生奖学金学生名单;
(三)各学院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将确定名单报学院分党委审核后,应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公示;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届时成立专班,在学院公示期间负责检查和监督;
(四)学院分党委将公示后的名单审查、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由学校批准。学院要认真审核,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尚处在处分期限内的;
(三)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少于或等于30分者;
(四)学习成绩不突出,有培养方案内课程重修(补考)或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2范围的;
(五)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发放原则及要求
(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若获得2种以上奖学金(不含单项奖学金),奖学金发放额度设定最高限额为5000元,保留其获评各种奖学金的荣誉称号;若所获奖学金某一项超过5000元的,按照其所获最高项奖学金的金额据实发放。
(二)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校批准的结果报学校财务处于该学期末发放到位,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于毕业离校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三)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学生奖学金截留、挪用、挤占和进行二次分配,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和学校的检查、监督。一经发现,学生工作部(处)将在严厉查处的同时酌情降低该学院下一学年度评奖名额。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四)所有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将奖学金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否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停止发放奖学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7%;
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2%;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000元/人,占毕业生总数的10%。
第九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秀: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优先考虑或特殊考虑。
(七)优秀毕业生奖学金须满足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且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单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单项奖学金。
(一)参加全国及省(部)级评优或各类竞赛活动获得优胜与表彰的学生;
(二)在学校重大活动或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三)在学校重要推优评比中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
(四)在政治、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学生;
(五)毕业时到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
(六)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学生。
学校单项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学生单项奖励条例,并负责发放单项奖。
第五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将根据设奖单位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六章 国家设置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专项设置的奖学金根据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类、自学考试类学生的奖学金分别由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