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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本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引导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服务及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负责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各学院负责指导、组织本院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工作,校级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勤工上岗学生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制定及修订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助困专项经费,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审核酬金的发放情况。
(三)审核和受理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申请,指导、协调各学院及校级用工部门实施勤工助学活动。
(四)根据全校设岗情况,合理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监督校内各用工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 学院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细则,编制学院学年度院内勤工助学经费预算。
(二)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确保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
(三)建立、健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信息库,合理安排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并开展岗前培训。
(四)负责学院用工岗位的审批,考核院内用工部门和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统计录入学院内上岗学生的工作量核算和考核情况。
(五)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条 校级用工部门工作职责:
(一)精确核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合理设置部门勤工助学岗位。
(二)负责对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及相关技能培训。
(三)指定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指导、考核和管理,对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情况应及时向学生处反馈。
(四)统计录入部门上岗学生的工作量核算和考核情况。
(五)每学期末对聘用学生的上岗表现做出综合鉴定,并及时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助教、助研、助管”和后勤服务、公益(志愿)、创新实践勤工助学项目岗位等为主,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职责、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持续时间可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等面向全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需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生处审批后,通过网络平台、公示栏等形式发布。
第十四条 各学院内部设立的岗位,用工部门需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后开设,面向本院学生发布。学院开设的岗位应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申请部门提交《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生处或学院审批通过后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一人一岗,聘用期限原则上至少为一学期,到期应重新审批。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的固定及临时用工安排由学生处统筹管理,各学院给予配合和支持。未经学生处批准而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处每学年初统一受理用工部门设岗申请,并向全校学生发布岗位信息。每学年集中组织一次校内勤工助学双选会。其余时间的临时岗位设置申请,经学生处审批后,由各用工部门单独组织面试录用学生。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持有学院审核确认的《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前往用工部门参加面试,申请表最终交至学生处存档。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在确定意向上岗人选后,应向学生处和学生处提交上岗名单,经同意后组织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对于参加固定岗位工作的学生,还需签署《昆明理工大学校内勤工助学上岗协议》后,方可上岗。学院用工亦照此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过程中,各学院不得随意撤销学生院外上岗资格,用工部门不得随意解除与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应至少提前一周上报学生处,经各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认真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若当月考核“不合格”则不发放酬金。没有在指定时间前往用工部门或擅自离岗,则计入不良记录,满三次将取消上岗资格并不再受理其今后的勤工助学申请并停发当月上岗酬金;已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学院及学生处批准备案,方可离岗。
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需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合理排班,并报送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将组织人员对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自觉接受学生处对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应严格对上岗学生进行考勤和考核,若发现用工部门有瞒报、虚报、乱报工时及考核结果的情况,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勤工助学岗位进行阶段性减招、停招,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要加强对上岗学生的帮助和指导,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了学习成绩的学生、以及上岗考核结果不合格或上岗工作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学生,各设岗部门应劝其退出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学生处、学院要处理好学生与用工部门的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酬金发放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应专款专用,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需由经济困难学生担任,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助困专项经费支付;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自筹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从事固定和临时岗位工作总时长不得超过40小时。酬金根据考核等级确定,考核“优秀”为15元/小时;考核“合格”为12元/小时。各用工部门考核结果“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部门设置岗位总数的10%。
第三十条 各用工部门于每月底前填写纸质版《勤工助学月度报表》,校级用工部门报送至学生处;院级用工部门报送至各学院学工办,各学院审核汇总院内岗位的薪酬情况后报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学生实际所得酬金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聘用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