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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烟台科技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科技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烟台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14002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仙境西路34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2023年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2023年学校分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或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s://zs.ytkj.edu.cn/)查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五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填报,如被录取,公共外语课程须改学英语。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对男女比例均无限制。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2.录取专业确定办法:
实行新高考改革且按照“专业(类)+学校”志愿填报模式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实行新高考改革且按照院校专业组志愿填报模式的省份和未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计划录取。学校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将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根据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人数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各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3.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山东省内,美术类本、专科专业使用省美术类统考成绩,高考成绩达到山东省规定的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综合分投档后,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统考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
2.山东省内,舞蹈编导(本科)、舞蹈表演(专科)专业使用省舞蹈类统考成绩,高考成绩达到山东省规定的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综合分投档后,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统考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
3.山东省内,录音艺术(本科)、音乐表演(专科)专业使用省音乐类统考成绩,高考成绩达到山东省规定的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综合分投档后,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统考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
4.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学校招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s://zs.ytkj.edu.cn/)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已修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分别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烟台科技学院。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烟台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5770026、5770027
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s://zs.ytkj.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仙境西路34号
邮编:26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