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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人数及金额
(一)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居专业前40%以内,无补考科目;如在其他方面表现优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要求),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在60%以内,需提交证明材料;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建档立卡、低保户、残疾学生等政策兜底对象学生优先考虑。
第四条 评选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
(二)各系进行初评,提出初评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后,将学生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根据上级资助管理部门下达到我校的名额,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进行评审,充分讨论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 原则上同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后,学校及时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本学年的评优资格及其他资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闽农林大东方〔2012〕44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