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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是政府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进而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人数及金额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由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三)国家助学金额度一般分两档,一档为特困生每人每月450元,二档为困难生每人每月28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时间、程序和原则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秋季学期,具体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二)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以系为单位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并公示;
(四)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将复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待批;
(六)评审评定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发放办法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六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酗酒、购买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等,不得用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追回助学金,情节严重者,还将取消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
第七条 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必须认真做好现有的勤工助学工作,做到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在受惠社会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闽农林大东方〔2012〕48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