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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2020年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工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工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688。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191号。
第九条 学校简介
山东工商学院原名为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始建于1985年,隶属于原煤炭工业部。1998年9月,因管理体制改革转为中央与山东省共建,以山东省管理为主,2003年2月更为现名。
学校坐落在“最佳中国魅力城市”——烟台,依山傍海,风景秀丽,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博士学位授予培育建设单位,是省级花园式单位和文明校园、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省级创业教育示范校、山东唯一全国首批团中央“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试点单位和全国创业教育示范基地。学校占地90.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2.6万平方米,图书馆馆藏文献164.87万册。
建校35年以来,学校秉承“惟平惟准、近知近仁”校训,逐步发展成为一所以经济、管理、信息学科见长,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文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高校。现有17个二级院(部)、9个研究院、36个研究所(中心),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20952人。教职工1225人,其中专任教师915人,教授128人,博士303人。长江学者2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8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人,泰山学者青年专家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人,山东省智库高端人才2人,山东省教学名师、山东高校十大优秀教师等40余人。
学校立足办学特点与优势,紧密对接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财富管理特色建设,推进“学科+财富管理”融合发展,构建“素质+专业+创新创业+财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先后成立了财富管理学院、公益慈善学院、大数据学院、人工智能学院、区块链应用技术学院、现代新兴产业学院、山东应急管理学院以及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中新(新加坡)财富管理交流中心、中国第三次分配研究院等机构,从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等多层次、全方位建设财富管理特色体系,夯实财富管理特色。
学校坚持“学科引领、特色带动、重点突破、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原则,推动形成核心学科优势突出、支撑学科特色鲜明、基础学科健全扎实、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的良好学科生态。现有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应用经济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公共管理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会计、电子信息、金融、应用统计4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十三五”期间,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业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信息工程入选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重点(培育)建设专业(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群入选山东省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管理科学与工程、企业管理、产业经济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会计学、统计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7个山东省重点学科。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聚焦培养具有必要的历史知识、健康的身心素质、较强的创新能力、宽广的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现有59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3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教育部地方高校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9个、山东省普通本科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发展支持计划立项建设专业2个、山东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立项建设专业3个。现有省级一流课程18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49门、省级教学团队7个、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42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1个。校外教学与就业实习基地200余家,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全面对接国家战略、区域经济和行业产业需求,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现有“山东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未来智能计算协同创新中心”“金融服务转型升级协同创新中心”3个山东省协同创新中心,“智能信息处理实验室”“系统安全与管理实验室”“公共管理创新及仿真实验室”“感知技术与控制实验室”“煤炭产业发展与创新研究基地”和“山东半岛经济与社会研究中心”6个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1个山东省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车联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烟台市金融大数据分析与处理重点实验室、烟台市智能系统与控制重点实验室2个烟台市重点实验室,中国第三次分配研究院、烟台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烟台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研究院、烟台自贸区研究院、煤炭经济研究院、半岛经济研究院、东亚社会发展研究院、金融研究院和儒商研究院9个研究院,“社会稳定风险研究评估中心”“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地方立法与政府法治研究服务中心”和“中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4个新型智库。
学校坚持全方位开放合作,立足烟台、服务山东、面向全国,推进校城融合、产教融合,推进教育国际化。学校设有教育部批准的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商学院,先后与美国、英国、韩国等20多个国家的50多所高校建立了友好关系,加强与北京大学等国内高水平高校和港澳台高校沟通交流,在学生培养、教师互派、学术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学校先后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文明校园”“山东省文明单位”“山东省高校德育工作优秀高校”“烟台发展突出贡献单位”“烟台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面对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的新方位,第三次党代会以来,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围绕“一个中心、两条主线、四个统领”工作布局,攻坚发力、多点突破,加快建设财富管理特色开放式高水平财经类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工商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工商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山东工商学院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20年度招生规模编制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山东工商学院面向山东、湖南、湖北、浙江、河南、河北、上海、江苏、江西、陕西、山西、宁夏、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海南、安徽、四川、天津、广东、重庆、甘肃、青海等省份和港澳台地区招收普通本科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六条 山东工商学院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投档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山东工商学院实行专业(类)招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进档考生按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按照考生所报志愿确定录取专业(类)。在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具体要求的则从其规定;若无则按文科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科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的规则进行录取,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在江苏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
第十八条 对部分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俄语、日语。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收费和退费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的规定执行。如学费标准有调整,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执行,新生入学按1000元/人·学年预收,入学后按照实际住宿情况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工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5—6903560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sdtb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工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