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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毕业班学生在每年5月份进行。

二、评定对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评定等级、金额及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院长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各年级各专业不超过1人;

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学年,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数的5%;

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数的10%;

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学年,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数的10%。

(二)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

500元/人.学年,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

2.社会工作奖学金

500元/人.学年,不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5%。

四、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在受处分有效期限内(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3.勤奋学习,当学年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未出现不及格。

4.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自觉完成学院、系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等级条件

1.院长奖学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在一等奖学金的基础上评出,但不重复评给;当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4.0以上,在学术创新、科技竞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2.一等奖学金:当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学业表现测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修订)》评定,下同)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10%;当思想政治表现测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修订)》评定,下同)为优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良好。

3.二等奖学金:当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20%;思想政治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5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

4.三等奖学金:当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30%;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

5.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当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前10%。

2)社会工作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任期满一学年的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突出。

五、评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奖学金审批表》。

(二)各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及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2名)组成的推荐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本年级学生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推荐。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系审定。

(三)各系成立由系分管领导、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年级推荐的申报者进行评审,审定后的名单在系内公告栏、网页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经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系公章后,报学生事务部。

(四)学生事务部对各系上报的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务会议研究批准。

(五)获奖的学生由学院颁发奖学金证书并组织表彰,奖学金由学院财务统一汇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六)各系及时将获奖学生的《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归入学生档案。

(七)学生事务部负责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院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六、注意事项

(一)各系应充分重视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教育功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完成并告知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明确奖学金的申报时间及程序。

(二)各系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定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若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数超过评奖比例,则按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三)学习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与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可兼得。

(四)毕业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金额减半,比例不变。

(五)各系可在本办法原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制定奖学金评定细则。细则制定时应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并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事务部备案。

七、本办法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闽师协办〔200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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