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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德州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德州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德州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德州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五条 学校全称:德州学院,学校代码:10448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56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 德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一条 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宣传、咨询、录取、信息公布等工作均由我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进行。对以德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规定途径公布,同时我校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我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我校将按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向录取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四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实施高考改革省(市)按照相关省(市)录取实施方案执行。

其他省(市、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若无法满足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者,参考文化总分、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将其调剂到相应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可办法:

对于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均使用考生所在省的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山东省本科考生:我校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体育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音乐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舞蹈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

1)对进档考生,美术类本科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2)对进档考生,体育类本科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3)对进档考生,音乐学类、舞蹈类本科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2.外省本科考生:对面向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湖南省等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美术类专业,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面向河北省、湖南省招生的舞蹈学专业使用该省的统考成绩。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艺术类招生文件规定的基础之上,对进档考生、按该省统考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外语口试成绩不限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慎报;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俄语或日语。

第二十一条 加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一般专业不限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根据相关政策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或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德州学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业,成绩合格,颁发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章程由德州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 联系电话及学校网址:

1.联系咨询电话:0534—2603002

2.学校监督电话:0534—8985865

3.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566号

4.邮政编码:253023

5.联系单位:德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6.咨询E--mail: dzxyzb@163.com

7.学校网址:http://www.d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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