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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为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闽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2710)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宝盖山风景区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招生层次:全日制本科
学 制:四年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具体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专业要求
第七条 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语种,但学生入学后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九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符合国家及各省有关高考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及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
1.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1)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在各省(区、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投档考生中,采用“分数优先”的调配原则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的方式确定专业,组内各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同分考生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需调剂专业的考生只能在投档的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
(2)实行“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2.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在各省(区、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投档考生中,采用“分数优先”的调配原则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的方式确定专业,组内各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同分考生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需调剂专业的考生,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
学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和艺术专业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执行各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综合分折算规则。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原则为准。采用“分数优先”的调配原则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的方式确定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同分考生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六条 体育类录取规则
学校认可各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和体育专业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执行各省(区、市)体育类专业综合分折算规则。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原则为准。采用“分数优先”的调配原则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的方式确定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同分考生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七条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规定,我校实施向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学费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机械电子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管理、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智能建造、服装设计与工程、土木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资产评估、翻译、商务英语、阿拉伯语等专业学费收费标准26880元/人·年;
2.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工程造价、电子商务、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工程、财务管理、审计学等专业学费收费标准27880元/人·年;
3.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艺术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等专业学费收费标准28980元/人·年;
4.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学费收费标准29880元/人·年。
5.住宿费收费标准:6人间1950元/人·年,4人间2350元/人·年。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费退费办法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并按《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学生,应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竞赛奖学金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金、董事会帮扶基金等。另外学校还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安排困难学生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闽南理工学院,该证书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595-83777777,83677777,86877777
监督电话:0595-88259999
传 真:0595-88916333
学校网址:http://www.mnust.edu.cn
E-mail:mnlgzsb@163.com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宝盖山风景区(36270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