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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文件有关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7、8月份不发放)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5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800元。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最高档助学金标准予以资助。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热心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无不正当高消费行为;
(八)建档立卡学生优先予以资助;
(九)低保家庭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学校制订的认定工作程序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情况报送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月支出费用高于在校学生基本生活学习平均水平,或有高档、奢侈消费等现象的学生,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三)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核查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还将追回相应学年的无偿资助款,并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的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应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