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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191号)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学校制订的认定工作程序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填报《福建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表》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月支出费用高于在校学生基本生活学习平均水平,或有高档、奢侈消费等现象的学生,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在享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三)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核查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还将追回相应学年的无偿资助款,并将学生不诚信记录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应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