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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学校制订的认定工作程序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填列《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上报表》,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应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