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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工商大学资助工作运行规定

为更好的推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化进程,促进学生资助工作水平的提升,特制订《重庆工商大学资助工作运行规定》,实现规范资助管理流程,规避资助工作过程遇到的风险,从而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标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学生资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院

1、组织机构与职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包括辅导员、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班委和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班级认定小组负责开展班级内部贫困生的民主评议工作。

2、工作程序

(1)提前告知

辅导员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班级微信群、学生谈话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宣传学校的相关资助政策,告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和时间,做好资助工作的宣传工作。

新生辅导员要在新生开学前提前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告知新生有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项和资助政策,可向学生提前下发《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个人申请

辅导员组织学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工作,参加认定学生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时解答学生在填写申请表时遇到的问题和疑惑。新生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可自愿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之前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个人承诺制,由学生本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3)班级评议

辅导员收集本班学生的认定申请表,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班级评议。评议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有关因素,并结合学生处下发的“特殊群体”名单进行认定,原则上“特殊群体”名单上的学生均应被认定为贫困生,因特殊情况不被认定的要说明理由(学生本人放弃的要提交放弃申请并签字)。班级评议结束后班级评议小组组长需在申请表上签字并陈述理由,班级评议小组组长对班级评议结果负责。最后形成班级评议工作意见,说明认定学生的姓名、学号、认定档次等信息,并按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以方便后续的助学金评选。

(4)学院审核

班级评议结束后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召开专题会议对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审核。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各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把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和特困生比例。审核结束后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在申请表上填写学院意见并签字,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对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负责。

(5)公示

学院审核结束后在学院内部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可通过学院网站、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过程有异议学生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申诉,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收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及申请表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建档备案

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特殊群体学生放弃说明、认定工作意见、公示记录等过程资料学院自行保存,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辅导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应对自己保管的贫困生档案进行交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学生处

1、政策修订

学生处负责学习国家和重庆市对贫困学生认定的最新政策,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及时修订,确保学校认定政策与国家、重庆市政策保持一致。

2、政策宣讲

学生处在每学年初通过专题会议、宣传栏、学生处网站等途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宣讲和解读。

3、认定工作布置

学生处下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通知,明确工作要求和认定时间,及时向各学院下发“特殊群体”名单。

4、贫困生名单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完成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提交的名单并对认定贫困学生个人信息进行审核核查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和特别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规定比例,检查贫困生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分管学生资助工作副处长督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运行规定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与复核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学生处处长负责召开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及相关事项,形成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5、建档备案

学生处将各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汇总表存档保留。待学校公示结束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贫困生信息录入重庆工商大学学工系统、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6、贫困学生资格复查

学生处每学年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学校大数据平台等调查方式进行,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三)学校

1、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组成,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校审议

学生处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交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情况、认定程序、认定比例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等。

3、学校公示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学生处负责将全校认定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若接到异议材料,学院应配合学生处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有问题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二、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学院

1、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2、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

各学院应将学生处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位学生,并组织开展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工作。申请学生需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辅导员应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步的审查,并在学生申请表上填写推荐理由并签字。

(2)学院初评

学院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实施细则,细化评选标准。学院初评前应对学院的实施细则进行公示,学生若有异议应及时进行修订。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主要对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综测成绩、获奖情况及申请理由进行审查,确保学生申请真实有效,结合学院制定的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等额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名单,形成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意见。初评结果在学院内部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在推荐学生申请表上填写院系意见并签字盖章,将学生申请表及学院汇总表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建档备案

学院应建立获国家奖学金学生信息档案,学院初评工作意见、学院公示记录等过程资料留档保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辅导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应对自己保管的国家奖学金过程档案进行交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学生处

1、政策修订

学生处负责学习国家关于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最新政策和评审办法,对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及时进行修订,确保学校评选政策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政策宣讲

学生处每学年初通过专题会议、宣传栏、学生处网站等途径对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和注意事项进行宣讲和解读。

3、评选工作布置

学生处下发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通知,明确工作要求和认定时间。根据各学院二年级以上的本科生人数,按照比例合理分配各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4、名单复核

学院初评工作结束完成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提交的名单并对推荐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获奖情况和申请理由等进行审核,确保推荐学生符合评选条件,分管学生资助工作副处长督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运行规定落实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并参与复核国家奖学金初评名单;学生处处长负责召开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国家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相关事项,形成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报告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5、建档备案

学生处将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留档保存。待学校公示结束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国家奖学金获奖信息录入重庆工商大学学工系统、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6、国家奖学金发放

在教育部发布国家奖学金获奖者的公告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在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录入发放名单,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和处长对发放名单进行审核。

(三)学校

1、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审核评审工作。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处、财务处部门领导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组成。

2、学校审议

学生处将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报告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情况、评定程序、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等。

3、学校公示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学生处负责将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若接到异议材料,学院应配合学生处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有问题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4、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本学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上报市教委。

5、规范监管

每学年学校纪检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对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和发放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程序是否规范、获奖学生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国家奖学金发放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二次分配等问题,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如实通报、绝不姑息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进行整改。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一)学院

1、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2、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

各学院将学生处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有关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位学生,并组织开展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工作,指导申请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辅导员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步的审查,班级申请人数较多时可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根据各班级分配名额等额确定推荐名单,辅导员在申请表上填写推荐理由并签字。

(3)学院初评

学院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实施细则,细化评选标准。学院初评前应对学院的实施细则进行公示,学生若有异议应及时进行修订。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主要对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综测成绩、获奖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及申请理由进行审查,确保学生申请真实有效,结合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等额确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名单,形成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意见。初评结果在学院内部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推荐学生申请表上填写院系意见并签字盖章。将学生申请表及学院汇总表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建档备案

学院应建立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信息档案,学院初评工作意见、学院公示记录等过程资料留档保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辅导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应对自己保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过程档案进行交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四)学生处

1、政策修订

学生处负责学习国家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最新政策和评选办法,对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及时进行修订,确保学校政策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政策宣讲

学生处在每学年初通过专题会议、宣传栏、学生处网站等途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和注意事项进行宣讲和解读。

3、评选工作布置

学生处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通知,明确工作要求和认定时间。根据各学院二年级以上的本科生人数,按照合理比例分配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

4、名单审核

学院初评工作结束完成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提交的名单并对推荐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获奖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理由等进行检查,确保推荐学生符合评选条件。分管学生资助工作副处长督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运行规定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并参与对初评名单的复核;学生处处长负责召开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相关事项,形成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报告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建档备案

学生处将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汇总表留档保存。待学校公示结束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信息录入重庆工商大学学工系统、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6、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

在重庆市教委反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的评选结果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在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录入发放信息,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和处长对发放名单进行审核。

(三)学校

1、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审核评审工作。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处、财务处部门领导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组成。

2、学校审议

学生处将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报告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情况、评定程序、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等。

3、学校公示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学生处负责将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若接到异议材料,学院应配合学生处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有问题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4、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市教委。

5、规范监管

每学年学校纪检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对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和发放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程序是否规范、获奖学生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二次分配等问题,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如实通报、绝不姑息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进行整改。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

(一)学院

1、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2、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

各学院将学生处下发的国家助学金评选有关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位学生,并组织开展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工作,申请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辅导员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步的审查,班级申请人数较多时可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档次进行评选,根据各班级分配名额等额确定推荐名单。

(4)学院初评

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主要对学生基本信息、家庭经济情况及申请理由进行审查,确保学生申请信息真实有效,学院初评应结合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特殊群体”学生的受资助情况,“特殊群体”未资助的要说明理由,学生本人放弃的要写放弃说明。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等额确定学院国家助学金初评名单,形成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意见。初评结果在学院内部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学生申请表上填写院系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将学生申请表及学院汇总表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建档备案

学院应建立获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学院初评工作意见、学院公示记录、学生放弃说明等过程资料留档保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辅导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应对自己保管的国家助学金过程档案进行交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4)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管理与监督

学院要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受资助学生出现休学、退学等不符合继续接受资助的情况时,学院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说明停止资助原因,由学院上报不及时造成助学金误发的,学院负责追回。

(二)、学生处

1、政策修订

学生处负责学习国家关于国家助学金评选的最新政策和评选办法,对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及时进行修订,确保学校政策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政策宣讲

学生处在每学年初通过专题会议、宣传栏、学生处网站等途径对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和注意事项进行宣讲和解读。

3、评选工作布置

学生处下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通知,明确工作要求和认定时间。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人数,按照合理比例分配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在评定过程中根据各学院的助学金申请情况可对名额进行动态调整。

4、名单复核

学院初评工作结束完成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提交的名单并对推荐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理由等进行审核,确保推荐学生符合评选要求。分管学生资助工作副处长督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运行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并参与初审名单复核;学生处处长负责召开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国家助学金评定情况及相关事项,形成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报告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建档备案

学生处将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汇总表留档保存。待学校公示结束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全校国家助学金信息录入重庆工商大学学工系统、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6、国家助学金发放

在重庆市教委审核通过后,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资助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在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录入发放名单、发放金额,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和处长对发放名单进行审核。

(三)学校

1、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审核评审工作。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处、财务处部门领导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组成。

2、学校审议

学生处将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报告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情况、评定程序、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等。

3、学校公示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学生处负责将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若接到异议材料,学院应配合学生处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有问题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4、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报市教委。

5、规范监管

每学年学校纪检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对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程序和发放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程序是否规范、获奖学生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国家助学金发放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二次分配等问题,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如实通报、绝不姑息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进行整改。

五、其他资助工作

1、学生处根据每年开展的资助育人工作形成资助育人工作年度报告,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市教委。

2、市教委学生资助中心要求专项报告由学生处负责提交。

3、勤工助学、发展型资助、临时困难补助、一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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