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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市财政、市教委《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0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等文件及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确保应助尽助。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评审组织,建立宏观领导和具体实施、分层评审和逐级审核机制。
(一)学校成立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与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小组成员由分管普通本科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和负责资助工作的副处长、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负责资助工作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和监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普通本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学生处处长担任主任,负责资助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学院成立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资助工作的教师和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专业班级成立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各学院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专业或班级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五)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专业前10%(含10%)且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函〔2019〕105号”通知),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六)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七)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专业(班级)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函〔2019〕105号”通知),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奖学金所在学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时未在行政处分影响期内。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4300.00元,二等3300.00元,三等230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每年9月学校将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名额划分至各学院,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倾斜。
(一)国家奖学金名额
根据各学院在校人数全校占比(一年级除外)确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根据当学年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全校占比(一年级除外)确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三)国家助学金名额
按照当学年各学院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1:1的比例将国家助学金二等及以上名额划拨至学院;
按照当学年地矿油专业所在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校照顾专业人数占比确定划拨特定照顾国家助学金名额;
剩余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当学年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确定划拨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应助尽助的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班级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等。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相关要求提出申请,交至专业班级评审小组。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主动放弃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应在申请截止时间前书面提交主动放弃情况说明。
(二)班级评审
专业班级评审小组组织资格审查和班级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形成班级推荐名单提交所在学院评审工作组。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享受二等及以上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三)学院初审
学院评审组对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审核、评议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
(四)学校审核
学生处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申请资格复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审定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候选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以《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操行考核评价办法》作为综合考评排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代发银行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月通过银行卡等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休学、退学、出国的,或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自下月起取消其享受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格并停发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缺额优先在原班级符合条件的学生中依次递补,原班级无符合条件的学生,则在同专业同年级或跨年级范围内依次递补,递补评审程序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相同。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名单公示期间接到的问题反映,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发现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该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其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二)发现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应专款专用,且应全部及时发放到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奖助学金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资助资金,直至停止发放奖励资助资金,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尚未支付的国家奖助学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获奖(资助)对象不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二)未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奖助学金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助学金的;
(五)对国家奖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重科院〔2019〕2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