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相应调整。
第二章 评定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新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但已用于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条件不可再次用于参评当年度国家奖学金。
(二)同一研究生学历期间已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科研能力特别优秀、科研成果突出者,可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再次参加评审,之前获评国家奖学金所使用的科研成果不重复使用。
(三)已用于参评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不可再次用于参评当年度综合奖学金。
第五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别计算指标,结合其培养要求分别评定。
(一)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在考察其参评期间必修课成绩的基础上,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二)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在考察其参评期间必修课成绩的基础上,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德育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4.道德品质优秀,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能在研究生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外语条件
培养方案要求通过第一外国语(即学位英语)的研究生,参评时该课程须合格(新生年级除外),课程分数不纳入必修课成绩排名。
(三)课业及科研条件
1.博士研究生须以本校研究生名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我校,下同)至少在各类核心期刊独立发表1篇本学科领域的论文(与本校老师或兼职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下同),或参研本校老师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且排名在前5名以内;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入学以来必修课成绩排名不得低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且必须有以本校研究生名义独立公开发表的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译文);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以来必修课成绩排名不得低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参加排名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排名可放宽至不低于前25%),且必须有能代表其突出实践能力的成果或经历。
各学院在符合以上德育、外语和课业及科研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研究生的科研实绩、实践实效择优评定。
第七条 申请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一)博士研究生以本校研究生名义在校定C类(含)以上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及译文的;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本校研究生名义在校定D1类(含)以上期刊独立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及译文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本校研究生名义在校定D2类(含)以上期刊独立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及译文的;
(三)研究生在海外知名学术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的;
(四)主研(排名前5名以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并有以本校名义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的,或主持完成校级(含)以上科研创新项目的;
(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获得省部级(含)以上体现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综合素质的奖励、表彰者,或积极参加专业(职业)实践,效果显著、取得良好社会影响的;
(六)以本校名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出版学术著作(译著)的。
第八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参评当年综合考评德育基础得分低于10分者;
(二)超过标准学制者(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三)在读期间有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及格者;
(四)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五)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六)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七)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的研究生。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教师及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组成。
第十条 各参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等工作。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学生及科研工作的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委员,并将名单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须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指标,按各学院有资格申报的研究生数占全校有资格申报的研究生总数比例为基础分配获奖指标到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获奖指标均分别计算,获奖指标向国家重点学科适当倾斜,向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且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倾斜。
每年指标的具体分配由校评审工作小组确定。
如学院当年满足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数少于分配的指标数,多余指标由校评审工作小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人应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攻读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单(至少应有所学阶段两个学期的课程成绩);
(三)各学院统一出具的必修课程成绩排名证明;
(四)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五)课题研究相关证明材料;
(六)外语水平相关证书;
(七)个人基本情况简介;
(八)个人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学院评审工作的组织,评审过程应充分尊重学科组、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申请材料、《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至校评审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校评审工作小组通过会议表决方式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评审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通过审查的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校评审工作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在读期间各项奖学金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评审机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在学院评审、公示阶段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须及时研究并予以回复。申请人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持异议,可在学校审查、公示阶段提出由校评审工作小组裁决,如对评审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所涉及的必修课本专业排名均采用加权平均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