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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四条 勤工助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级勤工助学由学生处、人事处统筹,经费由学校承担,校内各职能部门或个人未经学生处、人事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院级勤工助学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经费由各学院承担,各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应在每学期末以当学期数据统计及次学期设置计划的方式,向学生处报备,并接受学生处监督检查。学生私自在校外进行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岗位的设置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为主,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校内各单位不得将教学、阅卷、评审等教学科研主体工作设定为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内容。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短期内需要,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固定岗位的设立
(一)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各职能部门每学期期末向学生处提出用工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设岗;各学院每学期期末向学生处申报学院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计划,经学生处备案后设岗。
(二)研究生助管岗位:相关工作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助学项目实施办法》(西政校发〔2017〕6号)执行。
(三)本科课程教学助理岗位:相关工作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本科课程教学助理管理办法》(西政校发〔2020〕109号)执行。
(四)辅导员助理岗位:各学院可根据辅导员带生实际情况,聘用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助理,每学期末向学生处提出用工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后设岗,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七条 临时岗位的设立
设立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各职能部门须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设岗,经费由学校承担;各学院须经学生处备案后设岗,经费由各学院承担。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求或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设立临时性助研岗位,酬金从助研岗位实际使用人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或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从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协调开展相关聘用工作。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有效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且不超过40小时。临时性岗位每月工作时长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0小时。
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学生的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工作。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及孤儿等学生;
(二)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
(三)学习勤奋刻苦,上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十一条 学生处及时将经审核同意的用工招聘信息,通过勤工助学服务相关平台发布,以便学生选择应聘。
第十二条 各岗位的招聘面试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并及时将拟聘人员信息向学生处报备。
第十三条 校内岗位的招聘原则上应录用经济困难学生,对某些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后,可以不受此原则限制,学生在一个聘期内只能参与一个固定岗位的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用工单位应保证受聘学生的正常上课时间和必要的科研及社会实践时间。用工单位应与受聘学生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形式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保证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岗位试用制度,上岗工作的前两周为工作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聘用单位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校内用工单位应安排专人担任岗位培养指导教师,负责对受聘学生的指导培训与日常考核,将学生实际工作量、工作内容及成效和实施指导情况、培养建议意见等,形成岗位培养记录及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校内用工单位应配置勤工助学审核员(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指定并报学生处),具体负责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逐月对本单位的受聘学生进行工作量核算、工作绩效审定并确定当月应发酬金数额。
第十八条 校内岗位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各聘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校内用工单位如未做好对受聘学生的指导培训与管理考核、不按期报送受聘学生相关工作考核及酬金申请资料,学生处可以暂停或取消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条 校内用工单位与受聘学生在聘期结束后,自动解除聘任关系。受聘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提前终止聘任关系:
(一)受聘学生个人提出终止工作;
(二)受聘学生达不到岗位要求;
(三)受聘学生不遵守工作纪律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四)受聘学生经查实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受聘学生因本条第(三)(四)款原因被解聘者,取消其在读期间申请其他校级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聘学生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未经用工单位同意自行离岗的受聘学生,取消其在读期间申请其他校级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工单位与受聘学生提前解除聘任关系后,如该岗位需补聘学生,应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如所设岗位无需继续聘用学生,则应向人事处提出撤销岗位设立的申请,并向学生处报备。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一)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校外用工单位必须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一式三份书面合同,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留存一份存档;
(二)学生处指导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三)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浮动计酬,本科生每月上限为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上限为7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上限为1000元。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按实际工作量计酬,不得超过各学历层次勤工助学酬金的上限标准。
校内各单位根据科研项目需求设立的助研岗位,其酬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量设定,不得超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发布的学校所在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勤工助学酬金每月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上。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按用工单位与受聘学生的协议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