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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
奖励对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及集体。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受奖励学生和集体应做到
1.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
2.勤奋学习,刻苦努力,诚实守信;
3.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文体艺术、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
4.相关奖项的具体要求;
5.凡在评选年度(或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各奖项的评选:
(1)触犯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校纪处分未予解除的;
(3)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4)不符合相关奖项具体评选条件的。
奖励方式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奖励种类的设定和评选
第八条 奖励种类
各种奖励评选的具体种类及学院(系)名额分配,根据相关通知的要求进行。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统战部、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团委、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担任。
第十条 各学院(系)成立学院(系)的评议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系)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班级评议小组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若干名学生干部及若干名学生代表。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
2.学院(系)初评及学院(系)内公示。
3.学校评审及校内公示。
4.表彰存档。
第十二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集体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公示单位的奖励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申诉人。
附 则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等创先争优奖励于每年11月份评比,优秀毕业生于每年3月评比,其他奖励评比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通知评选时间决定。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中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收回荣誉称号及证书。由此产生的空缺名额,不再补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