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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 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形式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指定银行经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限定为缴纳在校学生的学费和支付部分生活费。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两种形式。
第四条 我校开展的国家助学贷款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在未开展生源地贷款地区的学生,可到学校办理就学地助学贷款。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资助与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办银行 贷款对象和申请办理程序
第六条 经办银行
我校就学地助学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分行办理。
重庆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办理,市外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各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合作银行办理。
第七条 贷款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在读本专科学生和当年考入我校的新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取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校生提供学生证、身份证、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证明材料,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证明材料、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未年满十八周岁,需要法定监护人出具同意贷款的书面材料);
(三)贷款银行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办理程序
(一)就学地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流程:
本人准备贷款资料并在网上注册及在线申请→向所属学院提交贷款书面材料→各学院审查、上报学校→学校资助与服务中心收集整理材料并初审、报送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收集、整理、审核纸质资料并扫描→中国农行银行涪陵分行审批→学生核对本人信息、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请参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规定。
第三节 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归还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一次申请、分年续贷并签约、分年发放的方式实行,即学生第一年提供申请材料,以后每年与银行签订当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按年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不能挪作它用;贷款额度原则上一年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可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在毕业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也可根据本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1至2年内选择开始归还本金的时间,最长期限为毕业后13年还清。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登陆经办银行指定网站,填写借款学生信息确认表,确认贷款相关信息,更新固定联系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及借款学生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第四节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信誉并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六条 获得贷款学生如有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相应学院应通知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由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将信息反馈给经办银行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学生因故死亡,按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认真组织毕业班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八条 加强贷款后的跟踪管理。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不办理展期手续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违约行为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贷款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或对其他情况隐瞒、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理:
(一)与经办银行及其所在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二)停发校内一切资助;
(三)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四)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