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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关于师范院校实行学生奖学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奖学金评定对象、等级、标准和比例
(一)评定对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均可享受奖学金。
(二)、奖学金设置种类、金额和比例(人数比例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1.师范生基本奖学金每生每月30元,按实际就读月份计发。
2.优秀等级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比例为3%,每生每期600元;
二等奖学金:比例为7%,每生每期350元;
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0%,每生每期200元;
3.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比例为2% ,每生每期100元(鼓励在学习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2)社会资助奖学金: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公司、基金会、个人等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在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此类奖学金的奖项、获奖名额和具体评奖要求,学校将根据设奖情况另行通知;
(3)其它单项奖学金:由相关部门或二级学院制定办法评定。
二、奖励办法
(一)基本奖学金是师范专业学生的专业奖学金。凡属按国家计划录入我校的师范专业本、专科学生均可享受基本奖学金。
(二)优秀等级奖学金按德、智、体综合评估得分排名评定,优秀等级奖学金和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人数以年级总人数的相应比例进行确定,评定工作在每学期的第三周前完成,按评定的结果一次性发放。
(三)师范专业新生第一学期可享受基本奖学金;毕业生毕业学期不再评定最后学期等级奖学金和学习优秀奖学金。
(四)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辅导员和其他院务会成员参加的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根据评定奖学金的条件,以学生当年德、智、体综合评估成绩为主要依据,排出各等级奖学金的初评名单。经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由二级学院评定小组审定,报学生处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五)取消评选的情况: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评定优秀等级奖学金资格:
(1)本学期内受到全校通报批评及其以上处分者;
(2)本学期内有课程补考者;
(3)本、专科(高职)学生应参加外语、计算机考试未达合格标准者。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评定单项奖学金资格:
(1)当年受过全校通报批评及其以上处分者;
(2)本学年内有课程补考者。
(六)学校按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每月人均5元作为微调奖学金拨到各二级学院,用于贫(特)困生和其他单项奖学金,不得挪作他用。
(七)学校按全校学生人数每月人均5元拨给学生工作处,用于解决优秀贫(特)困生生活补助。
三、师范生基本奖学金的停发:
(一)师范生休学期间停发基本奖学金;
(二)师范生留、降级期间停发一年基本奖学金;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受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停发1个月基本奖学金;
2.受警告处分者,停发3个月基本奖学金;
3.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4个月基本奖学金;
4.受记过处分者,停发5个月基本奖学金;
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停发基本奖学金;
6.师范生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取消享受基本奖学金资格。
四、实施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