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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数据库,是学校开展学生资助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认定档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分为:一般困难、特殊困难、不困难。
第二章 认定的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中除学生本人外无18—60岁劳动力;
(二)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四)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五)父母离异导致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困难单亲家庭;
(六)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
第六条 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通宵上网;
(四)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办。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然后将此证明材料递交到所在学院。已办理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可凭贷款合同回执替代《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再次申请时,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不少于学生人数的10%)等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家庭困难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依据相关人数比例,确定经济困难学生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报学院审核。
第九条 经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将认定资格合格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时间为5天。在公示无异议即可正式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汇总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对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异议与申诉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本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十三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按照本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并于7日内在本学院公布审查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