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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长江师范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以及重庆市财政局、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和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校期间没有补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10%之后,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6.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补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无补考;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但均位于前5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不良生活习惯;

6.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分;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上学年度内累计补考科目在两门内(含两门);

5.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分,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而一年后解除了处分的学生;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没有不良生活习惯;

7.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获得。

第十条  每年9月初,各二级学院以班为单位,根据《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和《长江师范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开展的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责任人,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学生处组织全校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院系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各二级学院行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各班也应成立相应的评审小组,该班级辅导员为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班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团学生干部、一般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各二级学院应将本院系和班级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时,学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时向班级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班级在学生申报后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表上报所在二级学院;所在院系审核后,向本院系全体师生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全校情况经学校评审小组审核后向全校师生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储蓄帐户等方式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通过饭卡、储蓄帐户等方式按月发放,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自次月起予以停发。因故停发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可由本院系根据评审办法重新评审确定人选,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二级学院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违规资金:

1.获奖对象、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及时向获奖学生和受助学生发放资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金;

4.截流、挤占、挪用资金;

5.对获奖资金、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和受资助学生应刻苦努力学习,自觉参加公益劳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良好的道德、聪明的才智服务社会,报效国家。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评审管理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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