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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重庆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人数和金额
第四条 我校获得国家助学金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上报完毕。
第七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采取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程序如下:
1.各学院在学校评审国家助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3天内,根据学生个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2.各学院在学校评审国家助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第6天,根据学校名额划分,将拟获得资助的学生个人材料提交学工部。
3.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以及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等部门进行校级评审,提出我校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助学金未发放之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取消国家助学金处理;已经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给予暂停发放助学金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