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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重庆师范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创办于1954年,办学历史源于1906年官立川东师范学堂,是教育部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研究生推免权。学校始终秉承“立教无类,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奋力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师范大学。学校实施本科教育振兴战略,走内涵式发展、特色发展和转型发展之路,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
1.学校全称:重庆师范大学
2.国标代码:10637
3.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层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5.办学地址
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
沙坪坝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北碚校区: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6.就读地点:2019年普通本科新生按专业不同分别入读大学城校区和北碚校区
7.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4个,重庆市“一流学科”2个,市级重点一级学科14个,全日制本科专业75个。有教师教育、数学与信息科学、文博与艺术文化、生命科学与绿色生态、智能材料与新能源、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等6大优势学科群。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近25000人、研究生近4000人、留学生570余人。专任教师1600余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80%以上,有国际系统与控制科学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等国家级专门人才26人,有教育部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重庆市重点人才工程人选210余人次。校园占地面积2688亩,校舍建筑面积约135万平方米。各类纸质图书270余万册,本地镜像电子图书104万种,本地镜像资源容量55TB,数据库46个。固定资产总值:23.46亿元。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重庆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实验班(以下简称121项目实验班)实行分段培养。第一学年在我校学习,由我校和美方合作大学共同授课,第二、三学年进入美方合作院校相应专业学习,第四学年返回我校学习。学业结束后,符合我校及美方院校的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美方院校学士学位证书。因学生自身原因未能在美方完成第二三学年课程学分者,需有至少3个月的海外学习经历且修完一定数量学校认可的海外学分,方能申请我校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和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为招生监督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实际,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纳入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采取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就业面向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大足、潼南、铜梁、璧山、丰都、云阳等区县。最终区县分布及计划数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两年内根据考生意愿、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实行专业分流。其中工商管理类包括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专业;设计学类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材料类包括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化学专业;数学类包括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
第九条 学校预留不超过总计划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英语专业、翻译专业报考语种限英语,其他专业报考语种不限;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入学后外语课程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口试并到达相应要求。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学校部分专业有其他要求:
1.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不低于160厘米;发声器官及呼吸器官无疾病。
2.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3厘米,女生不低于163厘米。
3.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
4.城乡规划、美术学、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及设计学类各专业不招色弱、色盲。
5.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参考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议慎重报考师范专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择优录取。
1.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的投档规定。
2.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和确定专业;
(2)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考生,未录满的计划用于服从调剂的考生;
(3)若分数相同,依序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文史类专业比较综合、语文成绩;理工类专业比较综合、数学成绩;艺术类比较专业、文化成绩。
3.艺术教育专业培养空乘与礼仪专门人才,限我校空中乘务类专业面试合格者报考,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4.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认可各生源省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考生进档以后,按以下规则录取:
(1)书法学在重庆认可四川美术学院校考成绩,音乐表演在山东认可山东师范大学组织的15校联考成绩,其余艺术类专业均认可当地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成绩。
(2)设计学类、美术学、绘画、数字媒体艺术、书法学专业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书法学要求考生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150分制)。
(3)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4)音乐学专业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成绩×0.3+专业成绩×0.7。
(5)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成绩×0.3+专业成绩×0.7。不招收体育舞蹈、流行舞蹈。
(6)音乐表演按专业成绩录取。仅招收声乐(美声、民族、流行唱法)、钢琴、二胡、古筝、小提琴、手风琴、单簧管、萨克斯、小号、长号、次中音号、圆号、大号、西洋打击乐、双排键、流行键盘、电吉他、电贝司、架子鼓为主项的考生。该专业在各省市招生方向及主项以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5.体育教育专业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方式,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各省对体育类专业录取有规定的除外。
6.121项目实验班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150分制)。该项目只招收有121项目实验班志愿的考生,考生须持经本人和家长签字确认的121项目实验班入学告知书来校报到,入学后不得转入121项目实验班之外的专业。
7.江苏省录取原则
(1)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达到选测2B、必测科目5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2)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必测科目4合格。
8.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
9.在严格遵守上述专业录取原则的前提下,将浙江、上海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内容作为成绩相同时确定录取专业及专业调剂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收费及资助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普通类:3000元/生•学年-6875元/生•学年;艺术类:5175元/生•学年-11500元/生•学年;住宿费:北碚校区400元/生•学年-800元/生•学年,大学城校区1200元/生•学年。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学年初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学年末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相关文件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小学教育(全科教师)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考核招聘就业。
第十五条  121项目实验班按照重庆市物价部门批准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赴国(境)外学习期间费用自理并承担办理出国(境)手续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突出,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综合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参评校级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学业成绩、学术科研、文体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十七条  对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以多种形式给予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专项助学金等。学校设大学生学生资助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支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交经办银行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高水平运动队、听障生单招、运动训练等特殊类别招生录取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体检、成绩和档案等项目进行复查,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www.cqn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zsb.cqnu.edu.cn
招办邮箱:cszb@cq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65911111
监察处电话:023-65363403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
邮政编码:4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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