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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教财[2008]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七年制6、7年级学生及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教育医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各院(系)以学生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原则上每学年度选定一次),负责本班级或本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10%(为便于工作开展,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纪检委员原则上列入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之中,可不占比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比例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5%左右。根据贫困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比例为2:5:3,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特殊困难者占20%、困难者占50%、一般困难者占30%。认定过程中,主要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和日常消费行为进行,参考标准如下:
特殊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重庆市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政府当年执行的数字为准)100元以下。
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与重庆市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当。
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重庆市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元以内。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 在校外租房的(因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的除外);
(3)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于每学年9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临时提出认定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学生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及《新生诚信承诺书》;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新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办及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人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它家庭困难相关证明,如贫困证、特困证、低保证、伤残证及医疗证明等。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参考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及各学办(学生科)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待批准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办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各类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助学贷款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学校关于学生资助的相关文件精神,熟悉本认定办法,切实做好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资助的推荐、评定等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与透明性,也涉及影响学生稳定的问题,务必要高度重视(凡没有递交相关申请材料、未参与认定的,原则上不列入学生资助的推荐、评定对象)。
第十八条 每学年9月份,学校定期集中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各院系(学办)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院系及各学办(科)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之前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