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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本细则中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是指专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社会捐助类奖学金和助学金,为规范和统筹该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激励受助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落实捐赠方的爱心善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或生活费用等开支。

第三条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实行分类精准资助,分为公益服务类、学科科研竞赛类、学业进步类、少数民族学生类等四大类,核定名额之间相互包容,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学有所长,发挥特长。

公益服务类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条件:在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要求获助学生承诺每学年要完成不少于40小时的校内外公益活动(含受助学生基本的20小时),校外公益活动必须出具组织证明,校内公益活动是指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活动(含担任学生干部),相关公益活动证明材料报学院审核备案。 

学科科研竞赛类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条件: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要求获助学生学年内在本专业学科、科研等方面公开发表专业文章。

学业进步类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条件: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要求获助学生学业较上一学年有显著提高(综合测评排名提高不低于20%)。

少数民族学生类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条件: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受助学生对象为少数民族学生,要求获助学生承诺维护民族团结,勤学上进。

第四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签约,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工作评选通知行文主体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成立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学院申请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学生资格的评议、初审工作。

第六条 各班成立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申请社会捐助奖类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当年申请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学生,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第七条 社会捐助奖类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一旦签约和资金到位,学生工作部(处)在捐赠方与学校达成的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以及学生总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九条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采取个人自荐与班级、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符合学院实际的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评定方案,接受学生个人自荐并进行班级评议小组推荐,学院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根据名额指标确定本学院的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并予公示。

第十条 各学院于规定时间内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填报获推荐资助的学生名单,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层面的评审推荐工作,确定资助名单后报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捐助方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原则上,除综合奖学金以外,奖学金不可兼得,助学金不可兼得;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社会捐助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取消申请资助资格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爱心企业或爱心人士审核通过学校获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并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报送至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到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十五条 学校对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要积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资助、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高度重视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使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知恩图报、自立自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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