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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2024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桂林理工大学,英文名: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代码为10596。学校创建于1956年,原为国家部属高校,1998年改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广西为主,是广西重点建设高校。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包括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包括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桂林屏风校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9号(桂林雁山校区)、南宁市安吉大道15号(南宁安吉校区)和崇左市扶绥县空港大道21号(南宁空港校区)。桂林屏风校区和雁山校区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南宁空港校区和安吉校区培养应用型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等高素质应用技术人才。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本专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统筹考虑办学条件和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综合因素,结合近年生源计划落实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不足和生源充裕省份(市、自治区),其招生计划的调剂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校2024年预计招生11000人,其中本科约6500人,高职专科约4500人。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艺术类等2种类型,录取批次包含本科、高职专科各批次。
第十条 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的学生在预科学院完成学业后,按照相关要求分流到桂林校区相应本科专业就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全国性增加分数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投档分(含政策性加分)进行专业录取。
按照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投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公布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各省(市、自治区)有规定的按照该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市、区)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办法:非艺术类专业考生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成绩采用各省统考成绩,录取规则为:以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总分*0.5+艺术统考成绩*文化总分/艺术总分*0.5)按高分到低分顺序(各省有规定的按照该省的规定执行)录取,若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则按艺术统考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艺术统考成绩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对录取规则有规定的按照该省(市、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
第十七条 经教育部批准,桂林理工大学与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4+0”项目。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接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类型不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入校后不享受学校的转专业政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代码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仅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外方课程采用全英文教学、学校其它专业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故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二十一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在线查询。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桂林本部普通本科专业(类)实行学分制收费。学校每学年初依照该专业(类)平均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根据实际修读学分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预收学费标准如下:
1.艺术学类12000元/生·学年;
2.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类6000元/生·学年,其中城乡规划专业7000元/生·学年;
3.文学、法学类5500元/生·学年;
特注:大类招生专业,专业分流后,学费标准按照分流后相应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学校桂林校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为40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南宁分校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校每学年初依照该专业平均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根据实际修读学分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各专业(类)预收学费标准如下:
1.普通本科:工学、管理学类6000元/生·学年,艺术学类12000元/生·学年;
2.校企合作办学本科: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10000元/生·学年(学校与青软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南宁分校高职专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高职专科普通类:7300-8000元/生·学年,高职专科艺术类:9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1.标准化公寓式宿舍1-6人间:1250-1550元/生·学年;
2.套间式公寓2-4人间:1950-295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型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4.00元/立方米;补办证卡工本费:补办学生证、借书证;补办火车优惠卡工本费7元/证(卡);补办校园一卡通30元/卡;
2.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60元/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城镇居民保险费380元/人(2023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体检费85元/人;超定额水电费,(住宿学生的宿舍用水、用电数量超过定额指标的,对超额部分可按自治区价格主管理部门规定的电价、水价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以上各项收费最终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标准为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完善的“奖、贷、勤、助、补、减、免”全方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学校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可颁发相应的桂林理工大学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桂林理工大学官方网址为:www.glut.edu.cn;
桂林校区招生网为:zj.glut.edu.cn;
南宁校区招生网为:zsw.glutnn.cn;
桂林校区电话:0773-5896575(兼传真),5891533;邮箱:zsb@glut.edu.cn;
南宁校区电话:0771-5075888,5075889(兼传真);
学校监督部门电话:0773-5891506,邮箱:jiwei@glut.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类等类型招生简章请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其他涉及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桂林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