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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院对部分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减免学费在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学院根据每年学生资助经费预算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减免学费人数和额度(减免学费学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4‰以内)。
第四条 减免共分两个等级。一等:减免全部学费;二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范围仅限于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等。
第二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等,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一) 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 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含补考合格);
(三) 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特殊原因不能贷款或未被批准贷款者除外);
(四) 不主动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五) 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等不良消费习惯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六) 不积极参加学院各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七) 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 减免程序
(一) 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填写《湖南工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
(二) 各二级学院在认真听取班级学生代表、主要学生干部和辅导员、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减免名单及等级。减免名单及等级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财务处按学院确定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进行学费减免。
第九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 二级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二)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杂费的余额,否则不予以减免;
(三)学生减免学费后如果发生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则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五)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减免学费工作在每年的十一月份进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