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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

     为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决定修订《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修订)》(校教字〔2014〕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努力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设立学生学年综合奖学金(特等、一、二及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卓越计划”企业学习阶段优秀实习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等项目。

    第三条  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每年秋季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

第五条  在学校奖学金的评定过程中,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比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名额不再补员。

第六条  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重复发放学校学年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成员: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包括:审定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案,审批学院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以及对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督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处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包括:拟订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案,审查学院学生奖学金推荐人选,结果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办主任任副组长、全体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包括:落实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案,审核班级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督查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

各学院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布置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审定评定结果。

第九条  学生班级成立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推荐工作小组,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2人)组成。

各班级应在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评选推荐。

 

第三章 奖学金的参评条件

    第十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三)刻苦学习,学业成绩优良;

(四)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年综合奖学金以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依据,结合综合测评的情况进行评定:

1.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位列班级学生人数的前50%;

  2. 特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一、二、三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分别为3.5、3.0、2.5。

第十一条  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当年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课程考试、考查(含公益劳动、专业实习等)成绩不及格者;

  (三)学年内有无故缺课现象者。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比类别、比例和金额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比类别:学年综合奖学金分特等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

奖学金评比比例:特等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不包括专升本的新生人数)的5‰、5%、10%、15%的比例评选;学校课堂抽查出勤率优秀的班级(即学年平均出勤率达到95%,且每次抽查不低于90%),相应评选比例为5‰、10%、15%、20%; “卓越计划”实施班级,相应评选比例为1%、10%、15%、20%。

奖励金额:特等奖学金2000元/人、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500元/人。

第十三条  特等奖学金名额未满时,连续两年获一等奖学金者,有资格申报特等奖学金的评选。一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三等奖学金名额。

第十四条  非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第三、四学年CET-4成绩低于425分者,不得享受当年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第三、四学年没有获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者,不得享受当年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

第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凡成绩良好,公开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各项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以及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受到国家、省(部)、地(市)级表彰,影响较大,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者可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学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名额不超过30人,奖励金额为500元。

第十六条  “卓越计划”企业学习阶段优秀实习生的评定。

“卓越计划”企业学习阶段优秀实习生由“卓越计划” 实施班级所在学院按照不超过班级人数10%的比例向教务处(卓越办)上报优秀实习生推荐名单,教务处(卓越办)审批通过后向全校公示。优秀实习生的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的评定。

创新创业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或团队负责人申请,团队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校组织专家统一公开评审,评审后全校公示。创新奖学金、创业奖学金每学年各评选10个(包括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一等奖15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500元/人。

第十八条  申报学校综合奖学金者不得同时申报单项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  个人申报。各学生班级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积极组织符合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进行书面申报(“卓越计划”企业学习阶段优秀实习生的评定程序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程序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班级推荐。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推荐工作小组按照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要求和指标数对申报学生进行民主评定,采用票决制集体推荐,确定班级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 学院评选、公示。各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要求和指标数对班级推荐的申请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学院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将学院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填写《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后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公示。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要求和评定程序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奖学金学生名单。将审查通过的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批。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批。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在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违反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应将奖学金用于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将学生奖学金转账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奖学金评定和奖金发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或套取学生奖学金,如有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八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修订)》(校教字〔2014〕56号)自行废止。

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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