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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7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修订)》(校教字〔2014〕50号)。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三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成员: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包括: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方案,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审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以及对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督查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处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包括:拟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方案,拟订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和评定结果公示,以及审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为了加强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办主任任副组长、全体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包括:落实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方案,审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方案,审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审定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以及对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督查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

各学院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布置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审定评定结果。

第九条  学生班级成立班级评定推荐工作小组,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2人)组成。

各班级应在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评选推荐。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次5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并且获得本学年校内二等以上奖学金(包括二等奖学金);

6.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凡在本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指标分配。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各学院和班级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各学生班级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学校和学院制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积极组织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进行书面申报。

第十五条 班级推荐。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推荐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要求和指标数对申报学生进行民主评定,采用票决制集体推荐,确定班级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学院评选、公示。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院制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要求和分配的指标对班级推荐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学院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将学院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要求和评定程序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学校审核。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公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学校审核通过的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经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基本资格审核通过后,学校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学生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在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违反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将奖学金用于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转账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奖金发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或套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如有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修订)》(校教字〔2014〕50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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