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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更好地发挥勤工助学帮困助困、服务育人的功能,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私自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遵纪守法、信息公开、自愿申请、竞争上岗、扶困优先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党政办、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计财处、审计处、后勤处和团委负责人为成员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部(处)设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资助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申请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每年6月份,各用人单位向资助中心递交《长沙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资助中心汇总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公布。其他时间一般不接受设置申请。
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的设置由用工部门根据需要向资助中心递交《长沙学院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资助中心报学校主管人事、学生的领导审批确定。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上岗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固定岗位设置信息由资助中心暑假期间公布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上,学生在新学年报到日向所在学院学工办递交《长沙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表》,新生在正式上课后一周内递交申请表。学院学工办将学生申请表统一交由资助中心会同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进行择优录取。
除特殊岗位有专业技术要求外,一般性岗位须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学生。
第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库学生(特殊技能岗位除外);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生活节俭朴素,能吃苦耐劳;
5.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批准:
1.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一学期内有二门及以上不合格科目,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合格科目达到四门及以上;
3.生活奢侈,有酗酒、参赌、涉赌等不良行为;
4.其他不宜情况。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多个岗位,但只允许从事一个工作岗位。因岗位不足未被录用但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资助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二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个人有效证件到用工部门报到上岗。学生被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及时向用工部门和资助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不得进行其它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第三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补贴发放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其所聘用学生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与考核。
用工部门应于每月的8日前向资助中心报送学生前月工作考核情况,以作为资助中心津贴发放依据。若用工部门未能按时提交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资助中心概不补发学生补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学生自身承担。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用工部门可以建议资助中心给予适当奖励,反之则可建议给予适当扣罚。
第十四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到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更换勤工助学学生须与资助中心协商备案,不得私自换人。学生如要中止勤工助学活动,应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和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补贴,且在此后一年内,不得进行其它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第十六条 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资助中心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停发报酬,另行招聘:
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4.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6.有弄虚作假行为。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资助中心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补贴标准为200—280元/月。
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发放至学生校园卡。津贴发放后,学生可通过学生工作处网站进行查询,如有疑问可以向资助中心反映核实。
第十八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资助中心协助当事人与用工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长大学〔2013〕11号)同时废止。